項目一期工程有一座廠房,剩余凈值是1000萬,現在因為要建設二期工程,需要對廠房進行拆除,按照會計上的處理相當于資產報廢予以終止確認,那么借記營業外支出就是1000萬。如果從稅法的角度,屬于推倒重置,剩余凈值要記入重置后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假設新建成本1000萬,計稅成本共計2000萬,當年折舊100萬)。稅法上認不認這個1000萬的營業外支出,企業所得稅應該怎么交?
假設我當年會計賬面上的利潤總額(已扣掉1000萬營業外支出,和新建資產折舊50萬)是1000萬,那么我交的所得稅是250萬,還是(2050萬-100萬)*25%)=487.5萬
剛剛接觸稅務,謝謝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