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主要保護什么內容?計算機軟件由程序語言寫成,因此往往更容易被人認為是一種作品,從而被劃入版權法的保護對象中。1972年,菲律賓最先在其版權法中對計算機軟件采用了版權保護的方式。美國國會于1974年組成“著作權科技使用國家研究委員會”,并探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問題,該委員會的報告促成了1980年美國《版權法》的修正,規定了計算機程序的定義及其合理使用。
我國于1991年6月4日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作為1990年《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八)款的實施條例,并于2001年、2011年和2013年先后對該條例作了修訂。新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進行了全面的保護,保護內容涵蓋計算機軟件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以及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我國正在修改中的新《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十五)款明確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表現的,用于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處理裝置運行的指令,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1.版權法保護的優點
第一,版權的自動保護原則。根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計算機軟件一旦完成開發,不論其是否發表,均開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使得軟件在無需通過申請程序的前提下就能自動獲得保護,這有效節約了軟件開發者的時間和成本。
第二,版權法對保護對象的要求較低,保護的范圍非常寬泛。軟件版權的保護標準不高,只要有“獨創性”即可,因此采用版權法保護軟件,可以使不同水平的軟件、不同創作階段的軟件都能獲得法律保護,即從可行性分析、流程圖、模塊、源程序、目標程序到程序說明書等這樣幾乎所有的軟件只要是獨立完成的,均可獲得保護。
第三,可以利用國內外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國際合作。一般采用版權法保護制度的國家都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將計算機軟件采用版權法保護,有成熟的法律體系供參照采用,不需要再進行復雜的立法過程和再耗費大量精力進行多邊條約的合作,能比較容易地得到國際性的保護。
2.版權法保護的不足
第一,版權法保護程度低。版權法只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外在表達,并不保護軟件思想。思想、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我們通常把一件作品分為思想和表達兩個方面。這一原則的目標旨在阻止對思想的壟斷和鼓勵思想的表達和出版,放開對思想的束縛和管制,從而在維護作者個人利益的基礎之上實現著作權的社會目標。這是軟件中最具有價值、最寶貴、最重要的部分,這一部分是投入最大也是用處最大的。版權法不保護邏輯思想,使得他人可以使用不同的程序語言和運算技巧設計同樣的計算機軟件,并且不會構成版權侵權,這對軟件原權利人是很不公平的,對軟件業的長期發展也是很不利的。
第二,版權法對軟件的保護不具有公開性。版權保護是自動取得的,可以但不是必須登記,如不登記也無需公布于眾。這對于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來說容易導致重復開發,造成資金和精力上的浪費。
第三,版權法對軟件的保護不公開軟件的源代碼,對軟件業的長遠發展不利。不公開源代碼,會阻礙其他研發者在原有的軟件基礎之上進行研究開發,阻礙了行業的快速發展。大型軟件系統,不知道源代碼不能編制出兼容性好的程序,這樣就形成了大型軟件企業的壟斷局面,會阻礙本行業的良好發展,影響技術進步。美國微軟公司不公開微軟操作系統軟件的源代碼就形成了在本行業的壟斷,對市場的發展很不利。
第四,版權法的保護期限過長,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軟件作品的作者有生之年至死后50年,這將阻礙軟件的創新發展。但是,現實中,軟件的流行性和實用性一般都在短短十幾年甚至幾年,就被替代和淘汰掉了,而版權法對軟件如此長時間的保護期限,不但沒有較好地保護軟件開發者的實際利益,而且還對軟件的發展進步起到了阻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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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1-09-16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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