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商標固有顯著性越強,獲得特殊保護的可能性越大。構成商標的符號要素為普通有含義的單詞或詞組,或者屬于某類商品上常見圖形、自然界動物的常見形態的,則屬于顯著性弱的商標,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長城”商標、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標。
顯著性存在一個程度問題,凡是達到最低限度之顯著性要求即具備固有顯著性的標記都可以注冊為商標。
事實上,商標顯著性的程度往往遠遠超過這一-標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某一標志不存在明顯的瑕疵,顯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實踐中,商標顯著性的判斷一般采用反證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從立法上來看,商標法有關顯著性規定的大部分內容都屬于禁止性條款,即直接將那些不合格的標志排除在商標保護之外。顯著性是動態的、可變的,本來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記可能會因為長久的使用而具備了顯著性;反之,一個本來具備顯著性的標記也會由于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性。
解決時間:2022-02-1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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