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檢驗專利質量的是訴訟,只有通過訴訟的檢驗,才能確定專利能否用做“進可攻、退可守”的制勝武器而非一紙空文。怎樣在專利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以下是訴訟經驗總結出來的六大原則。
1.在深度分析之前,可以從獨立權利要求的文字長短判斷專利的訴訟價值。一般來說,獨立權利要求的文字越短,專利的訴訟價值越高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專利律師的主要工作是盡力證明被告產品中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內容,只要是被告產品中缺少一個技術特征,則法院就會判定不構成侵權。可以想象,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比較少,則原告舉證的難度較小,而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較多,例如已經占滿整頁,則原告敗訴的風險可想而知。
2.獨立權利要求中較寬泛的技術用語比過于具體的技術用語更好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中使用了過于具體的技術用語,那么可以理解,競爭對手只要稍作改動,則可以繞過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會構成侵權。例如,使用“通信系統”就比“無線通信系統”要好,而“無線通信系統”要比“第三代無線通信系統”要好。
還有,將專利適用于某個特定的技術標準也會帶來風險。例如,一些專利的名稱中帶有“CDMA系統”“GSM系統”,如果專利技術可以適用于這些特定技術標準之外的其他標準,那么這樣的做法是很不可取的,大大地限制了該專利的保護范圍。
3.關鍵技術用語的描述是否清楚,會直接影響專利的價值,所以最好在專利文件中對于關鍵的技術用語采用定義和舉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描述
這一點比較好理解,如果專利技術中的關鍵技術用語界定的不清楚,那么原告的專利律師則難以說明被告產品中包含了這個關鍵技術用語的技術內容。筆者曾經在一個案子中碰到這樣的情況,筆者代理的是被告,原告本來勝券在握,但由于專利文件中對于“中斷”這一術語的定義不清楚,導致最終敗訴。
專利訴訟最終的勝負往往就是取決于某個關鍵技術用語的解釋。一般來說,專利文件中應盡可能避免使用例如“不同”“相似”等用語。在某個案件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對于“不同”的解釋,將會直接導致高達幾百萬元的賠償差異。
此外,最好不要在說明書中出現“在本發明中……而是用“在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中……”。另外,盡量不要使用“對于本發明很重要的是……”或者“本發明的關鍵特征……等可能會帶來風險的模糊用語。
4.在不同的獨立權利要求中合理包含相同發明點,可以實現對發明點的最大保護力度
常見的撰寫方式是,在不同的獨立權利要求中,分別對“裝置”“系統”及“方法”進行保護。通過技術方案的組織,對于某個重要的發明點進行布局,使這些獨立權利要求中均包含該發明點,則可以實現最大的保護力度。
5.好的獨立權利要求實現保護的寬度,好的從屬權利要求實現保護的深度
這句話比較容易理解。一項好的獨立權利要求,需要以最簡潔、最清楚的語言將專利的發明點描述清楚,不能包含非必要的技術特征,力求保護的范圍最寬。而從屬權利要求的作用是提升專利的穩定性,在后續可能出現的專利無效程序中,一旦原獨立權利要求失守,則可以將從屬權利要求修改為獨立權利要求,從而保證專利的有效。
6.是否容易發現侵權產品,應該作為評判專利價值的重要標準
專利評估的過程中,將三個因素作為評判專利價值的標準:專利的穩定性、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及專利侵權是否容易發現。業內大部分專利律師會對前兩項因素比較重視,但往往忽略了最后一個因素,即專利侵權是否容易發現。例如,如果某項專利非常穩定,很難將專利無效,加上用語簡潔并且高度概括,所以保護范圍也很大,但是由于涉及的是某項只能在生產車間才能發現的某項工藝,這樣的專利是價值很低的,畢竟專利權人很難發現侵權行為,更談不上打擊侵權了。對于這個舉例而言,在撰寫專利文件時,就應當挖掘由于這項工藝的不同而帶來的產品可檢測屬性的變化,并將該變化體現在產品權利要求中,從而大幅提高侵權的易發現性,進而提升專利的價值。
引用資料:怎么查詢公司名稱是否能注冊商標
解決時間:2022-04-19 13:22
鄭重提示:線上咨詢不能代替面談,財稅顧問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