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固定資產,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在生產中因不再使用,進行了提前報廢,這部分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2.因生產出來的食品超過保質期未售賣而進行報廢,是否進項轉出?3.上述涉及進稅轉出的如果有運費,運費是否要轉出?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參考:《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被淘汰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報廢損失,均不屬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不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更不存在運輸費用進項稅額的轉出處理。
解決時間:2022-07-2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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