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公司企業的注冊資本實際情況而定,特別是對于注冊資本的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公司生產經營狀況來確定,需要避免不能按照實繳計劃來繳納注冊資本的情況。那么實際資本未達到注冊資本怎么辦?
可以申請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于減資,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額。
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大致有: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 減資后的股東權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05年新《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條一款)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05年新《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條二款)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額。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冊資本發生變化,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至少三次公告的報紙;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4.新一屆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變動的事項);若股東減資后原股東不變,則只要開一個股東會、作一個股東會決議即可(即新一屆股東會決議和前一屆股東會決議可合并為一個股東會決議);
5.前一屆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減資者、減資的股權額、減資方式、減資后的新股本結構等);
6.經公司股東會確認的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由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
8.《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及《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
9.減資的驗資證明(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額);
10.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該公司章程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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