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于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報關單
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出口銷售發票
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 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進貨發票
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屬于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產品征稅證明。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1.“30天”
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于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需要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2.“90天”
外貿企業需要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需要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后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3.“180天”
出口企業需要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4.“3個月”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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