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會有財務工作人員問痛快,企業相互無息償付還須要繳納應稅嗎?今天小編就獨立為*謎題下,希望對*或多或少設法!
說明分成兩種原因發表意見:
1、對非民營企業內基本單位之間的資金捐贈債務舉動,需要按規定規定銷售繳納增值稅;
2、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上繳增值稅。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歸入不符(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的條件的,容許免征增值稅。 概述一:
財稅〔2019〕20號《關于確切減免行政部門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接到》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參考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況視同銷售服務、企業或者所合法: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發放服務,但應用于慈善演藝事業事業或者以價值觀市民為范疇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參考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條第十九款第7項規定:
統借統還經營范圍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整合企業以及集團歸屬于財務公司按不大于繳付給存款的借款國債技術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背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隸屬單位繳交的存款,免征增值稅。
統借側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貸款繳納增值稅
參考四:
(財稅[2016]36號?)根據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文本》*條的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公共交通服務、郵政署服務、通信服務、建筑風格服務、金融服務、近代服務、日常生活服務。金融服務包括借款服務。
參考五:
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出現應稅行為價格模糊極低或者偏高且不很強不合理商業目地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而無營業額的,助理稅務主管機關有權按照下列依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近以前銷售種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分為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關系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生產成本×(1+成本市場占有率)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