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并非直接撤銷企業的商標,它會先下發給企業一個商標撤三通知書,只要企業擁有使用商標的證據,那么只要企業提交這些證據,企業的商標就仍然有希望被保留,并不一定就會被撤三。
商標撤三中只要企業拿出商標使用證據就萬事大吉了嗎?其實也并非如此,對于商標的使用證據還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企業必須要根據要求來準備證據,如果企業錯誤使用商標,那么使用商標的證據就起不到作用,企業的商標仍會被撤三。
注冊商標被他人提“撤三”后,商標權人需要在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的兩個月內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在撤銷復審和后續的行政訴訟中,撤銷申請人可以對商標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進行質證。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的核心焦點和難點就在于如何準備和評價商標的使用證據。對于商標權人來說,證據提供不符合要求,將面臨商標權被撤銷而失權。
那么,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呢?
1、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僅作為贈品使用;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2、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書面證言;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實物與復制品。
商標撤三中,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如果企業沒有使用證據,那么企業的商標一定會被撤三,不過有了證據也要看證據是否符合相應的要求,要是企業使用商標的證據不足,商標仍然是會被撤銷,到時候企業的注冊商標就這樣被注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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