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變更之痛為何總讓企業收錢?2014年12月31日,衛計委發售《食品安全國家規格 藥廠》GB16740-2014),并于2015年5月24日起宣告推行。該標準替代《衛生(功能性)食品標準標準》(GB16740-1997),標準章節大大調整。比如,*受國際上關切的,桿菌探測方法由GB4789.11-2014 替代GB/T 4789.11-2003,大腸桿菌其單位由MPN/100g改用MPN/g。
法規變更之痛為何總讓企業買單:
2015年7月13日,CFDA發布《國家食品藥劑專門政府機構總局關于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有關原因的公報(2015年第104號)》,首次對標準實施后的管控連貫得出了暗示。實際內容本政府管理機構號昨天已發布。其中,第三條造成業內很大分歧和搖晃,公告要求:繼續執行GB 16740-2014需變更保健食品同意執照內容及產品頁面的,批準證書賦予應在2016年5月24日前向省(省份、各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并備有診斷機構復印件的三批產品體積標準全項目檢驗報告。
CFDA或許是想急于擴大保健食品監管,但這其實引發了較為致使、麻煩的一系列問題。總計,至今我國已批準保健食品壹萬伍仟多個,均執行《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GB16740-1997)。而且,大量已獲批保健食品并未完成生產,假如這些立項未在手續內提出變更,議者面對被挖掘的難過局勢?而如此極多批文都要在2016年5月24日前提出變更,而且都要提供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產品空氣污染全項目檢驗報告,這讓省食藥監部門和檢驗機構在這么速度內如何擔負起如此重負?
這也給企業提高了吃力的負荷和相當程度的驚訝。對于調整的衡量,以大腸桿菌為例,為何不可系統變更?卻說2003版方法已被全面論證?如果2003版方法是正確的,以前據此審批已大量銷售的產品都不合格嗎?另外,即使能夠重新檢測,變更其中幾個指標為何就不必要質量標準全項目檢驗?似乎企業又只得為此次標準變更之痛只得買單。
對于法規變更的負面影響就是以上所詳述的,所以,實施政策緊急措施應“重實地考察”、“接地氣”、“聽雷震”,先征詢觀點,給出很久的緩沖期,待企業、檢驗機構和各地食藥監管理部門都捋順了,再發布實施也余日未晚,企業也少受些可能會的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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