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發表<企業支出稅純利繳付轉帳管理辦法>的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獲取嚴禁編印、捏造、妨害、收回、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寫明不準則等有違合規定的發票(簡寫“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不合規的發票情形并未發布了兩期,今天送上終于一期,祝*缺席抵扣一路水路!
不合規發票情形展示出(第三期)
情形一、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業商品出示稅收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告》(決算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西裝、鞋帽(不都有軍公教專用之外)、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情形二、單商業用途卡銷售、購票與使用等參賽者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難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單用途卡金融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出售貨柜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發來售卡方定價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表格欄標明“收到現金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三、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繳付政府部門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定合作項目協議的特約店鋪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四、人壽保險機構兼營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未填寫規定訊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檔案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收信息。實際包括:保單號、稅款所屬期(概要至月)、代收車船稅額度、滯納金金額、金額共約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特征憑證。
情形五、虛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標準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手段: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金融業務現象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詳述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主管機關變賣不當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不限的,可以因涉嫌5萬元以下的賠償;虛開金額至少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分為犯罪活動的,主管機關嚴懲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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