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激發廠礦的活力,不少企業會選項施行員工股權激勵。那么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后那企業的納稅申報有什么嚴重影響呢?又該怎么進行扣減?今天小編跟您互動一個稅務案例,來知曉下股權激勵與納稅申報的那些事。
一、案例說明HD有限公司是2005年12月份成立的私營有限公司,主要專門從事電子電子元件產品的生產、研發和銷售公司,2012年成為股份。當地稅務中央對該公司2015-2017年度實施了稅務安全檢查。
通過對該公司近三年財務數據進行資料系統性,檢查人員挖出該公司2016年、2017年管理費用發生大幅下降。2015年該公司克爾克管理費用1820萬元,2016年列支管理費用2370萬元、2017年列支管理費用2340萬元。2016年較2015年增長幅度達30%。整合管理費用明細賬分析,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分別列支“管理費用——工資性經費500萬元”。可以說,該項支出是致使管理費用大幅增長的原因。那么,詳細情形又是如何呢?
經該公司財務負責人暗示,2016年1月3日公司召開大會股東大會通過了實施股權激勵的方案。方案規定:本公司30名高管人員每人以每股5元的價格一共轉售公司10萬股公司股票市場,自方案通過之日起,高管人員在本公司服務滿3年且3年內公司總年收入累計達3000萬元以上,3年期滿后每名高管即有選舉權具有相關股票。若服務期未滿高管人員即離職或未低于3年內公司凈利潤累計達3000萬元以上績效條件,3年期滿后,公司將以每股5元的價格注資有關高管人員持有的股票。3年等待期內,高管人員不保有相關股份的股東權利。2016年1月3日,該公司普通股的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當日,被授與股份的高管人員向公司收取了價款并登記為相關股票的持有人。
該公司看來股權激勵方案牽涉到的30名高管人員不會出現離職情形,且業績目標預測需要構建。因此,確認因實施股權激勵將共計發生工資性支出30*(10-5)10=1500萬元,2016-2018年每個年度大約平均分配工資性支出1500/3=500萬元。
二、賬務處理2016年1月3日收到高管人員支付的約束性股車費款1500萬元時:
借: 中央銀行利息 1500
貸: 其他調動款 1500
2016年12月分攤工資性支出500萬元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性支出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00
2017年12月分攤工資性支出500萬元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性支出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00
那么,該公司的稅務處理確實完全符合規定呢?
三、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令》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涵蓋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呈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水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雇用的員工的所有付款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軍公教、報酬、津貼、減免、本年度減薪、出勤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村民企業全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難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二條規定: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構建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會計原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人數,計算確切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獲取激勵對象購買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一覽表規定執行者: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本金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前夕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全名等待期)方有效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區別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均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四、論據綜上所述,該公司所實施的方案僅指需待一定服務年限且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股權激勵計劃,因此,2016年、2017年該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分別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500萬元沒有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終,稅務機關對該問題為由補征2016年、2017年企業所得稅及扣除滯納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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