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科學軟件的使用人,為了科學研究、研讀計算機軟件的設計意識形態和原理、架設、表明、文件系統或路由軟件,不想被并不認為是侮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使用人可以不經軟件版權確保許可,不向其付給酬金。但是,如果有前面的使用暴力的,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亦有規定外,是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一、毫無經過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撰寫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私自同事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項目開發計劃的軟件作為自己固定完畢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刊登或者更動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改進、譯成其軟件的;
六、讀取或者之外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七、向觀念大眾上映、租給、通過訊息網絡傳播者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八、刻意避免或者損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而實施的技術手段;
九、故意封禁或者變化軟件基本權利管理原子信息的;
十、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職權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十一、其他牽涉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版權保護人有上述*——五條和第十一條行為的,應承擔關閉傷害、減少損失、死者家屬、索賠重大損失等民事責任。有上述第六——十條的知識產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權益的,發還、丟棄侵權雕塑,橋段相當嚴重觸犯大明律的,違法懲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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