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小城鎮管控工程法令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東北部繳納關稅、銷售稅的為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前提依照本條例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公安警察機關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價格稅稅款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繳付學期留抵退稅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確認確定制度,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機關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對進口貨柜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動、服務、事業單位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價格如下:
1、納稅人位于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境、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3、納稅人所在地沒有人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指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運動相關的其他一處,具體地點由省、省市、院轄市確定。
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上具體限于稅率計算出來。
第六條?根據基本建設和社會上拓展的必須,國務院對關鍵性公共基建建設、特殊傳統產業和人群以及重大應急面對等作法可以規定減征或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履行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理,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事關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職員違法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案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1985年2月8日國務院公開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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