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和,上海市國家稅務發行《關于2017年度出口金融業務辦理期限的提示》,所列是日前序言:
關于2017年度出口業務辦理期限的提醒
敬重的納稅人: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關的2017年度出口退(免)稅主要業務的辦理期限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集裝箱勞動力,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營業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財務作銷售年收入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二、出口豁免申報
出口企業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合乎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增值稅、增值稅免稅申報。
如稅務主任機關已申訴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但在2018年5月15日以后審核證實按規定拒不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如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被稅務機關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定不通過,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應在核準不通過的次月申報免稅。
三、延期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缺陷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的,能夠辦理延期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請。
四、無法收匯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需要在退(免)稅申報期上線之日性格主管稅務機關印發《出口貨物不能收匯報稅》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五、無相關電荷資訊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的,需要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六、轉交出口結論
出口企業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貨物(僅指國家擱置出口退稅的貨物),應于2018年3月15日前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七、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交由出口的貨物,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八、來料精制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出口企業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粵海辦結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九、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出口企業2017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應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報辦理。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籌備處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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