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就,就上‘我要求學去’,讓學習更加更輕松。”“網絡服務+”教育平臺“我要學習去”的的公司快步(廈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快步公司)欲將“我要學習去”申請注冊為虹口商標,但因被普遍認為不夠顯著外觀上而被駁回,引發了*場虹口商標確權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裁決法院作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相關大眾非常容易將第20689817號“我要學習去”虹口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作為蘋果標記,不具顯著特征,而且快步公司提交的確鑿不足以斷言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得到了顯著特征。據此,法院終審駁回了快步公司的上訴,商標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應予駁回的復審決定未能確保。
據認識,快步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冊正式成立,旗下有“我要學習去”“快學幫”和“愛龍獅”之首品牌。2016年7月,快步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招聘、教育、學校(教育)、輔導(培訓)等第41類服務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分屬缺乏顯著特征的徽章,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擅自,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快步公司群起,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其復審申請未獲得商評委反對,快步公司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控告刑事訴訟。
快步公司訴稱,訴爭商標經使用很強較低人氣,仍然與該公司建立起*相異關系;“我要學習去”并非常用單字,其具有標準差,相同“我要學習去”的短語已經準予注冊;如果訴爭商標無法獲得注冊,將損害其平臺用戶權益進而損害公共利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判認為,訴爭商標“我要學習去”為承載能力的常用字符串,相關公眾不必將其作為商標記別。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無法起到區分開服務起源的識別主導作用,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同時,快步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具有顯著特征,而且訴爭商標應該予以注冊不一定屬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此外,商標審查與審理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注冊狀況不能成為該案訴爭商標是否予以備案注冊的當然依據。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快步公司的訴訟同意。
快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證據不足駁回快步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廣告語、高喊性用語用途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盡可能從訴爭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家或服務的關連考量,確定實地訴爭商標的短語或句子是否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課題中常用用語。如果某一廣告語似乎常見于經營活動中,相關公眾容易將其作為口號性用語或者捍衛經營思想的廣告語識別,而不會將其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則會屬于缺乏顯著性而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申請。該案中,訴爭商標“我要學習去”所表達字面與指定的使用培訓、教育等第41類服務內容只不過具有相當密切的關聯,訴爭商標使用在此領域容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廣告語識別,而不能將其與某一提供服務主體建立對應關聯,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具有宣傳交互作用的廣告語、口號性用語,如果經過特定主體長期大量的使用使之能夠形成商標應具備的顯著特征,可以被相關公眾以商標標識進行識別,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與使用。但在思維中,對于此類證據材料審查較為嚴苛,不僅在數目上有較高要求,并且偏重于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是否已經與申請主體形成了*對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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