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異常所得稅扣稅憑證
管理等有關事務的公報
現將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全稱“異常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相符下列原因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登錄異常憑證范圍:
1、納稅人出錯、盜掘稅控專用裝置中未出示或已開具未網路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政府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功能財務管理辨識推測“比對不符”“缺聯”“終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樣本深入研究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有指控虛開、未按規定繳納價格稅等情形的;
5、統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情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相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鹽稅總共占上半年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多達5萬元的。
納稅人尚無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相關的進項稅額不截止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奪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限制抵扣。沒有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計有規定外,不準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限于增值稅免抵退稅目的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標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退回。
納稅人因竊取出口退稅結束出口退(免)稅前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指派。
3、增值稅納稅人部分購或委托加工交回的已稅商品為茶葉刷新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計入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太少沖減的不能補繳稅款。
4、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收到稅務機關指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掌管稅務機關提出上報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不必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手續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獲準后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5、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下去申報抵扣或者再度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后果的納稅人,不得下載開具發票,其票數工作人員在使用開票軟件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均須的方式進行人員職務份文件舉報解析。
五、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制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建增值稅沖出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營業稅發〔2004〕123號文件出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改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學發現的涉嫌違章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條第(二)項和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耐心順利進行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挖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立項》(國稅函〔2008〕6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貿易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項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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