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采取所得稅專用發票數碼化有關細則的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個區域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元件化。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列出又稱“電子專票”)后,爆發銷貨退回、初選不得而知、應稅服務延期、銷售折讓等有可能,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于紅字裝訂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不用取回無法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兼具復雜易行好操作的可靠性。
明確來說,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成三個步驟:
*步是賣給方或銷售方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庫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根據購買方是否是已將電子專票運用于申報抵扣,開具《信息表》的方式為分為兩類。
*類是購買方開具《信息表》。如果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則由購買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留言《信息表》,在這種狀況下,《信息表》中不無需申請表相區別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第二類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如果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則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在這種情況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第二步是稅務警察機關數據庫系統寄存器。
稅務機關通過網絡發送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分解區別于“紅字發票信息表序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傳輸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第三步是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電子專票。
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查詢到已經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后,便可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竟然對應。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情形,因購買方開具《信息表》與銷售方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可能不存在一定時間差,購買方前提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鹽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結算,待贏取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另行作為記賬持卡人。
受票方如丟棄或受損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發票文檔、發票位數、開票時間表、開具利息(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市增值稅發票出示平臺查驗通過后,串流電子專票。如不駕馭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全面騙取原電子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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