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未到達結束,很多企業都必需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未完成匯算清繳相關操作,并按要求結清繳納。那么,對于一些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的企業來說,有關于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其具體現象需明了哪些事宜呢?
事實上,有關于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供給了解事項,其主要還包括列出這些:
一、匯算清繳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不能自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構各部委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匯算清繳所需審議材料。這些材料即為提交給稅務機關的申辦材料,具體包括:
1、企業營業執照復制(五證合一)簽名(單據);
2、企業2020年度(1-12月)人力資本、利潤表、保證金流量表(蓋章);
3、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徐步高報告;
4、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及元月份各稅電荷回單(蓋章);
5、企業所得稅兩季預付納稅申報表(4個季度)復印件(蓋章);
6、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記賬銀行卡;
7、現金歸檔表、銀行對賬單及差額平衡表(蓋章);
8、銷售收入盤點表、固定資產及利息計提明細表(蓋章);
9、享有車費政策的稅務機關文檔及相關斷言文件的復印件。
三、匯算清繳辦理流程。上會情況下,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南北向按照如下流程來進行:
1、填上納稅申報表并贈品相關材料,向負責人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2、稅務機關申請申請,并審核所報送材料。審核不符將轉告企業原因,由企業對歸還給材料進行改動或缺少;審核反證則相符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征稅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加以返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稅。
3、結清稅款。企業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清繳稅款。方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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