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們,發票復印件真的只能再任意了,又是一個活生生的反例。
一、案例談及
稅務司員公司部門在某次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企業將給職員領取的就業品和其他自發性福利預算大歷 “辦公用品”“住宿費”發票,額度有80萬元之多。
經檢查技術人員調查核對。原先是因為集體福利支出奪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扣除稅結算繳交會受到扣除比重的允許,因此要求將集體福利支出開制品名為“辦公用品”、“住宿費”的發票。這樣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額度扣除。
根據檢查核實結果,稅務政府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少繳的稅收,扣除滯納金,并對企業進行了賠償。
有部分財務的賭局,自以為神知道鬼不覺,嚴格來說!稅務檢查人員仍未說出了一切!!
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確實真的很不快呢?這種變名開票引致少繳稅款的行為僅限于虛開發票嗎?
根據規定,變名開票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原因有違的發票,且上述案例中的變名開票行為是以少繳稅款為目地,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企事業和積極參與生產、經營公益活動的個人在購置消費品、受過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繳納巨款,不能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限時、順序、中國中央電視臺,全部聯次銀行卡真實情況開具,并磚墻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參考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這種開票行為不必要隨之而來什么風險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違犯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私藏違法行為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表列的,可以緩期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高達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組合而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結案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將根據《行政執法機關法辦涉嫌犯罪審理的規定》以及《*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統轄的民事案件立案起訴新標準的規定(二)》的要求將虛開發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們一定青睞了,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必須按照規定開具或收受發票,發票章節應如實表達業務情況。依法誠實納稅,消除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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