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出任公司董事嗎?
法規規定,股東全體會議初選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聯合國安理會,采行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團員中可以有公司教職工出席會議。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中央執行者委員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概念法治選舉造成。
公司法并沒有對擔任公司董事的國籍條件重申說明規定,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并且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假設,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非公司股東,只要不具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原因的,都可以擔任公司董事。
1、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
(1)無民事性犯罪行為能力也或者管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瀆職、告發、吞并財物、公款財產或者損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尊嚴,被判刑懲罰,執行屆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革除經濟投票權,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經營不善整肅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總工程師、副總裁,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自愿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中止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拒不暫停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經濟損失更大的債務合約未償還債務。
2、董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代理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代收賬戶文件系統;
(3)違犯公司章程的規定,禁止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表示同意,將公司資金放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發放借貸;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該公司制訂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系統;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獲取職權優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求歸屬于公司的商業機遇,數家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出任公司趨同的經營范圍;
(6)放棄他人與公司交易的金額歸為己有;
(7)責令曝光公司間諜;
(8)違反對公司忠心義務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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