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對公司進行債務確實補償金公司借款動產損失?
案例:債權人損失法律糾紛
當事人曾某、羅某、謝某搭檔于2001年7月18日共同完成投資接辦被告文森生態食品有限公司,并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食品加工。之前,該公司向起訴二道江人民政府購地9.205畝建水泥,每畝價格為3.647萬元,多達購地款33.5706萬元,談判盟約該款于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段全部支付。但被告文森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向原告還債債務繳納。由于經營管理失當,2004年3月3日,二道江工商首長管理局以被告文森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未出席2003年度的企業法人年檢借口,停職其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在此期間,被告曾某、羅某、謝某僅處理方式了裝置儀器,但未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原告向聯邦法院判刑要求五被告償還上述購地款33.5706萬元。
案例比對:
上述案例是一個有關債權人損失糾紛的案例。對于這個案例的解決問題,形制有兩種贊同。《破產法》*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觸犯法律、行政規定被主任警察機關私自停止使用的,不能宣布,由有關主管機關民間組織股東、有重新啟動關及有關專業人士員工創設清算組,進行清算。
案例中在文森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被告曾某、羅某、謝某僅處置了機械設備,并未對公司進行但會的清算,分屬惡意管制法律、危害債權人共同利益的暴力行為,應當對債權人兌現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應判決被告曾某、羅某、謝某賠償原告購地款33.5706萬元。 這是*種意見。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不動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此案例中文森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由于 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挽回經營國籍,但作為法律部分從未結束,屬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公民權利的主題涵蓋對公司的資產修復,并以自己的代理向債權人履行保障,向債權人觀點權利。文森生態食品有限公司所占財產還未處置,屬于公司的財產,因此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文森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償還購地款33.5706萬元。這是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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