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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等于虛開,企業這些風險點趕緊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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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31 09:29:21

一公司因虛開發票被抓,查其因竟是金融機構賬號資金往來與往來發票欠款嚴重不匹配。老板們注意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完全一致將被判定為虛開!

三流不一致等于虛開,企業這些幾率點趕緊自查!

一、虛開發票被稽查真實世界案例,資金流與發票流不匹配

案例劃重點!

1、走逃失聯

你公司為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晉安區稅務局來函協查涉案企業,已走逃失聯。隸分屬管征局已于2018年6月21日將該公司認定為非正常戶,檢查人員取得你公司管征局2019年8月7日斷定文件的《走逃(失聯)證明》,于2020年1月9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官方該網站公告收到《稅務檢查知會書》,曾一度獲準送達。

2、銀行賬號資金往來與往來發票金額不匹配

經查詢,你公司在金三系統登記有銀行賬號資料,經查詢該公司開戶銀行賬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35050188380000000031,上述賬戶記錄中,鐵牛之友公司分別向福建閩捷物流有限公司、閩清興順物流有限公司付給售油款項32659元、710202元,向右述兩公司開具營業稅專用發票價稅總計807037元、484083元,資金往來實際上不匹配的關系。

3、經查詢,定性為虛開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23份,發票金額1513014元,稅額257212.40元,價稅合計1770226元定性為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36份,發票金額314538.70元,稅額13934.16元,價稅合計328472.9元定性為無貨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有人會有疑慮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就是虛開發票嗎?對此,兼理給出了解釋答復。

二、稅局明確了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稅局已明確:

問:付款方和實際購置方不一致,發票開給誰?

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投身于其他經營活動的為單位和個人,中央政府引發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通過稅務總局的答疑可以顯露,上述疑問才會引致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

所以,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時候,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會計們不會忽視顧慮~

上述只是提到了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的情況,那有人又有疑問了,我們常聽說的是“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就會因涉嫌虛開發票。那什么是“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三、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一般是指資金流、發票流和貨物輸送流(勞務流)相互中央集權。

具體來說,不僅收款方、票數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

除了上述之外,有的還會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致。

四、“三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1、增值稅重視

文件中*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信用卡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究竟真實的依據。三流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其調整的進項稅無法抵扣,追補稅額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那沒人所有的“三流不一致”的情況,都不能抵扣,其實不一定是這樣的,以下3種情況明確了可以抵扣進項稅:

發包方: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迅速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協議建筑合同后,以內部結構許可證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承銷工程項目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因拜訪產生的住宿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析(政策組發表意見材料)》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無需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沒做出過常見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嚴格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說明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各不相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分公司購進貨物,總公司統一付款

參照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推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征收函【20061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現金,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標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作法,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頂稅額。

參考二: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性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試點管理類)》: 在能夠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零售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可以抵扣,但需證明文件相關證明資料。

2、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可能會被猜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派息不能扣除;

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面臨條文責任

“三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當事人。

“三流不一致”雖說并不必然導致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還是奉勸老板和會計們,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隨之而來不必要的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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