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長不得超過五年。
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彌補怎么處理?
財稅〔2018〕7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中要求享受十年政策的企業必須是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那就意味著在每年匯算清繳時,如果具備資格,可以按照十年彌補;如果在十年虧損彌補期內,企業不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當年彌補虧損計算馬上開始調整為五年計算.
政策中要求是當年具備高新資格,不要錯誤地理解是認定為高新企業,因為高新企業是一次認定,3年有效,重新認定一次,繼續3年有效,具備資格不是指認定的當年或者重新認定的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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