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制定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繳納政策的知會》的相關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再次發生稅率應稅銷售性行為,總計月市場占有率未至少10萬元(以1個年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約合)的,納稅增值稅。所以月銷售額在10萬元及不限(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按照現行規定必須繳交增值稅稅額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解決問題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須預繳稅款。本日前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負責人稅務本部申請贖回。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所有權,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斷定應該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之后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發給增值稅專用發票仍未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交出或者按規定開具白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裝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小客車銷售標準化發票、增值稅一個電子普通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配套稅控電源開具發票;已經而無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推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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