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自進行工商注冊的時候常會會碰上一個問題,那就是選擇注冊個體工商戶,還是選擇注冊公司,只不過注冊公司比注冊個體戶好太多了,那么有哪些好處呢?
一、個體戶與公司的不同之處
1、營業執照
個體戶不不具法人資格,公司具備法人資格。
2、連帶責任
個體戶是無限連帶責任法律,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連帶責任的。
3、稅收優惠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方位、規模、工作人員總數、銷售零售商按測算的市場占有率為由定稅.不論當月的利潤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欠款來所欠。
公司則要求企業自己申報的收入來交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收入不*多9萬元可以享受納稅優惠政策。
4、征收稅種
個體戶可以限額征收稅收,繳納個人收益稅等。公司征稅按實際收入征收,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
二、關于個體戶的幾個誤區
1、個體戶可以“不記賬”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不變生產、經營娛樂活動的個體工商戶,都不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交由賬簿及持卡人,并根據禁止、有效率憑證記賬折算。”
2、個體戶可以“不交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只要是小規模納稅人,不管是個體戶還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季度收入不超過9萬元免交增值稅。
3、個體戶可以“不年檢”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嚴懲單據變更;逾期未改正的,停牌營業執照。”
4、個體戶可以“不審批”
凡是經營范圍牽涉中置或底盤審批的,個體戶和公司一樣都需要辦理審批,而且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細則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此表的緩刑;情節造成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戶若有變更事項也和公司一樣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5、個體戶可能會“被抽查”
很多個體戶是耕種的受雇,那么就意味著工商部門不會抽查嗎?
很說明的告訴你,當然不是!不僅會被查,而且還會被徹查!因為不少個體戶辦了營業執照后,在兩證拆分之前,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也沒有人辦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或是發生變更后沒有到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或是因為經營不久的衛生、環境、消防等問題沒有做好保障,存有風險或被區內住戶涉嫌。
三、個體戶的三個回顧
1、辦理過工商登記的個體戶是韓語的東芝主體
個體戶和流動攤販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要辦理工商登記,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自己的裝修,有的還需要辦理相關經營許可證。如果沒有,那要去訂正證件,豎立于百貨公司平坦位置,否則就是舉報經營了。這些手續都刻不容緩之后,才能索取發票,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政策。而且個體戶每年也要進行工商年報、稅務年報,當然也面臨工商、稅務的測試。
2、個體戶也要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說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履行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3、增值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需要申報
其實,記賬是為了報稅。只要進行銷售或提供服務,增值稅都帶進;公司要繳的企業所得稅,個體戶雖然沒有這一項,但是個體戶有個人生產經營所得要申報。
四、力薦注冊公司的理由
1、個體戶不能轉讓而公司可以
個體戶的經營者,不能像公司那樣可以轉讓,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2、個體戶不能開分店而公司可以
一個個體戶需要有一個經營場所,與生俱來只能注冊合伙個體戶。公司不僅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還能成立骨干企業。
3、個體戶拉不來投資部族經理而公司可以
個體戶的經營卻是以個人為經營者且履行無限責任,況且個體戶沒有股份之說,沒人愿意合伙、投資一個個體戶。
4、公司制是發展趨勢
現在致富、談密切合作、簽合同等都是在公司與公司彼此之間發起,在線、搜狐等互聯網平臺都在支持公司制商戶。比較公司而言,個體戶的存在感會越發弱。況且注冊公司都廢除認繳制了,辦理公司可能在某些手續大麻煩一些,但基礎花上幾百元就可以外包給專業人士代理,相對公司而言個體戶的存在感會越來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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