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標明明使用了,為什么還是會被撤三,相信很多企業都有這樣的疑問,明明使用商標,在被商標撤三的時候也提交了證據,但是就是被駁回,被注銷商標的,這其中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其實商標被撤三的根本原因是企業在三年內沒有使用商標,或者是企業錯誤的使用商標了,因為如果商標上的信息有變化,而企業也沒有及時的變更,那么企業很有可能一直使用的都是錯誤的商標,自然會被駁回了。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但是如果企業滿三年沒有使用商標,就會有被撤三的風險,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在使用商標的時候,一定要更加的慎重才行,千萬不要因為商標使用錯誤而失去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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