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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分紅,繳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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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13 09:33:01

有留言問:股東分紅需要繳什么稅呢?

股東分紅,繳稅相異......

我說:分紅這件兩件事,只涉及可得稅,要么是個人所得稅,要么是企業所得稅,這需要看認購人的身份,但明確是征是免,按多少征,沒法分開維持,因為這里有普遍存在若干種不同的情形,需要具體問題具體深入研究。

一、境內自然人股東,投資境內非香港交易所

王某,中國國籍民眾,曾任某企業股東,2020年度分紅1000萬元,直說應代扣分紅所得的個稅是多少?

表示同意:應代扣個稅=1000萬*20%=200萬元

需要留意的是,只要被投資公司做了資源分配的賬務處理,即使不能實際支付給股東,也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個人所得法令》規定,借貸、盈利和分紅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比率稅負為20%。

2 (國稅函[1997]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問題的通報》:

扣繳義務人將僅指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出入財務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個人財產,收入他會有權隨時所含,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忽視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即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境內自然人股東,投資境內新三板公司

張某,是某掛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公司)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2020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免稅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收入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關于堅持采取省市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現就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下述縮寫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一、個人持有人掛牌公司的股價,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超過(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列于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稱作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官方轉讓的非港交所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上旬一日的持有時間。

三、境內自然人股東,投資境內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東)

李某,從二級市場競爭上購置股票,淪為某上市公司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憤怒1年后銷售,持股過后取得從上市公司的分紅1萬元,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10000×50%×20%=1000元。

政策依據:

財稅[2015]10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個人從公開出版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境內自然人股東,投資境內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東)

趙某,某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股東,持有限售股股票,限售期間取得從上市公司的分紅10萬元,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100000×50%×20%=10000元。

政策依據:

財稅[2012]8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四、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查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量度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境外自然人股東,投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

張某,新加坡國籍人士,也是外資企業乙公司的股東,2020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暫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 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直觀的認為股東把中國籍身份更新成外國國籍,就可以享受外籍股東免征個稅的免費。

根據《國家中央銀行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5)64號),中國自由取得境外*居留權后回國投資承辦企業,參照督導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中國公民在取得境外*居留權前在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六、個獨或者合伙企業股東,投資境內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國政府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按揭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機密文件第二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伙企業為名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信念具體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境內法人股東,投資居民企業

甲公司是乙公司*直接股權股東,2019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這種股東取得的分紅免征分紅的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倒數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以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八、境外企業股東、投資境內公司

外資企業給境外的投資企業分配股息和紅利是要代扣代繳2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稅率10%,有雙邊稅收協定的適用協定稅率。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負責人管理機構載有規定外,按照被注資作出收益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解決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若投資方所在國(或沿海地區)與我國簽下的相關稅收協定中適用高于10%稅率的,按協定低稅率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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