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發(fā)生權利變更情況的,只能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也就是說專利權轉讓以后,專利局不再發(fā)新證書,要證明是權利所有人,需要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這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實與專利證書沒有什么區(qū)別。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準;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共同簽署一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3、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xù);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后,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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