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修改《公股》時上升了“代理黃浦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學機構或者配有會計醫護人員條件的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黃浦記賬,從而首次制定了我國代理黃浦記賬銷售業務的法律地位。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統計、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統籌日常貨幣財政預算業務和所有權保管等工作,有下述特性:
一、代理記賬的服務范疇
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實質上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
二、代理記賬的主要工作
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
三、代理記賬的相關法律表現
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恰當和規范委托及負責雙方的權利權利關系。
四、選項代理記賬的優勢
第一、 費用節省,享用專業的團隊的服務。
第二、 運用電腦技術,高效,低差錯率。
第三、 政府審批,專業正規,保障經濟責任,免除企業后顧之憂。
第四、 可能會因會計人員變動造成企業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同時也節省了專職會計住房、社會保險開支。
第五、 避免專職會計技能單獨,影響會計低質量。
第六、自身記賬需要親自填制、校訂、分類、裝訂各類票據;更需不時親自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業務。而代理記賬,會比較省心。
五、代理記賬雙方的義務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爆發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適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類似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緊急向代理記賬機構購買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訂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違反有關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督導業務中知悉的侵權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斷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暗示。
六、代理記賬的主體要求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發起代理記賬業務,維護國家利益集團,侵害委托人合法權益。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性、操守”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思想,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積極積極參與代理記賬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并取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運用其為自己或他人斂財利益。
七、代理記賬零售業執業規范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財務會計制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保守客戶商業秘密。
(一)核算質量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從與委托單位簽訂協議的“代理記賬業務協議書”中的各項誓約,在委托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原則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進行辦理會計核算。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對委托代理的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用性負責。
(二)獨立執業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權力,在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權力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合法的打壓。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公正地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加上委托單位。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示意其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委托單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三)資料管理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平直、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其代理記賬授權,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四)專業水平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公共政策操作力量。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責任范圍的事項。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慎重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超出自身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勝任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的人員咨詢。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養的規定,不斷更換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并把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五)業務發包
1.主辦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由代理記賬機構統一審理,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收取代理費用,并與委托單位簽訂“代理記賬業務協議書”。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全權承攬業務或擅自收費。
2.承接代理記賬業務時,經辦人員必須向委托單位說明代理的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及收費標準等,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或伎倆招攬業務。
(六)執業紀律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也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機構中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會計師杰尼斯事務所事務所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其代理記賬人員不得參與對同一委托單位提供經濟鑒識服務。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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