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出首長浦西許可實施方案準則、容許著勞務派遣基本單位的舉動和準則,在管理檢查和這一部分中,對勞務派遣單位尤其詳細規定。
一、企業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向黃浦許可中央審批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具體還包括表列主管機關:
1.被派遣工人階級傷亡人數和其制定的勞動合同、舉辦的工會的問題;
2.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獎賞的情況;
3.企業經營情況和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保并繳納社保費的情況;
5.被派遣勞動者抵達的單位、派遣需求量、期限和用工人力資源的情況;
6.企業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和用工單位負起法定有權的情況;
7.企業設立附屬公司或分公司的情況。(企業如果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不需要向辦理許可/備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家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
二、當產生以下情形之一,許可機關可行政訴訟辦理許可注銷手續: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簽約,但企業未申請維持或申請延續但未被批準后;
2.勞務派遣企業依法取消;
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被依法劃歸,或許可證被依法申請;
4.法律、法令規定的其他注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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