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2018年11月份簽定了房舍轉售合同,轉讓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年業主109萬元(含9%稅款),合同婚約:租賃合同簽訂之日現金付給全年租金109萬元。
2018年11月份發出租金:
借:現金 109萬元
貸:預收賬款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萬元
2019年度證明支出:
借:預收賬款 1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租金收入 100萬元
系統性:上述賬務處理從金融學回去講是對的,但是提防*,雖然100萬元租金收入會計上必須確認在2019年度,但企業所得稅上應確認在2018年度。
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給予同比、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本的使用權贏取的租金收入,應按結算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債權考慮到租金的日前確認收入的達到。
結果:由于會計部門在旋即匯算清繳的時候未做納稅調增100萬元處理,漏繳企業所得稅25萬元,帶來了涉稅風險。
提醒:取得租金收入,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上收入的納稅履行?剛才2種情況!
情況一:對于租金沒有人跨年度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情況二:對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如期一次性收取的: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可以在租賃期內給付流體扣除相關年度收入。也就是納稅人有了選項確認收入實現的公民權利。
政策:
國稅函[2010]79號《關于秉承特區政府企業所得稅制若干稅收問題的通告》:
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繳交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用料道德,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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