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不是簡單的減法,也不是說企業拿出一部分資質就可以了,它需要申請營業執照的變更,才能夠徹底減少企業的注冊資金,但是這樣減資,企業就需要通知登報公示并通知債權人,會對企業的形象造成影響。
1、股東會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變更登記;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既然如此,企業該不該在申請公司減資的時候通知債權人呢?減資公司應盡到必要的通知義務。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示手段,是使公司股權變動對外部債權人生效的必經程序。為避免潛在的債權人喪失將來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清償的機會,通知的對象應當包括已形成債權基礎的或然債權人,即債權形成的基礎原因事實發生于減資前,但尚未為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另外,工商部門的登記亦應得到嚴格落實和妥善利用。
公司減資是為了減輕企業的壓力,本來就需要符合相應的要求并按照規定進行減資,而且,減資也并不是說以前的那些債務就不需要承擔了,這部分債務要與債權人商議解決,如果企業沒有這一步驟,那么很可能減不了資,或者被定義成抽逃出資。
公司減資與增資還不相同,它是注冊資金的減少,也是企業需要承擔義務的減少,因此,企業必須要根據要求申請減資,根據流程一步一步的減資,*好不要給企業帶來更多的隱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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