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企業在運營自己商標的時候遇到過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商標被申請商標撤三了,遇到這樣的問題其實并不需要過分慌張,只有企業有商標使用的證據,提交證據就可以保護企業的商標了。
一般來說,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兩個條件的商標,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請,因此企業出于保護(非使用)目的而注冊的防御商標,以及被核準注冊達三年以上又從未實際使用過的閑置商標,都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的風險。
注冊商標滿三年,即可對其提出申請。該條款目的是為了提高注冊商標的有效使用率,減少注冊商標的空置浪費。如甲方認為乙方的商標雖注冊成功,但卻一直不使用,已滿三年,可對乙方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甲方提出申請后,乙方須在收到商標局的“撤三”受理通知書后的兩個月內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否則乙方注冊商標將被撤銷。
注意,商標撤三并不是商標局提出來的,而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這就導致有些企業自己注冊商標不成功,就想要撤三別人的商標,然后再搶注,因此,企業更要保護好自己的商標權不會被撤三了。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只要拿出正確的使用證據就能保護企業的商標了。
現在商標注冊這么不容易,被撤三的概率也變大了,尤其是企業設計的很漂亮的商標,可不能閑置,不但需要使用,還要保留使用證據,在商標撤三的時候拿出有利的證據才能夠保護企業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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