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商標正確的使用才能夠在商標撤三中維護好自己的商標,但是怎樣的使用才是正確的使用,為什么企業在商標撤三中雖提供的證據并不能保護企業的商標,反而把商標拱手讓人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在受理撤三申請之后,會向被申請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被申請人應于兩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之前三年內該商標在保護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商標撤三中企業想要保護商標,使用證據上的要求也很多,比如需要在規定的地方使用,比如發票等等,比如規定了時間,必須是近三年使用商標的證據,比如商標的正確使用,商標使用是否與證書上的商標一致,商標證書是否沒有錯誤。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3、廣告物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于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
想要正確的使用商標,企業還有一點不能忘,就是當商標證書上的內容有變化的時候,企業要及時的進行商標注冊證書的變更工作,不變更,之后企業使用商標的證據可都不作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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