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這幾年是很常見的,畢竟商標的價值這么高,如果企業還不使用的話,就容易被撤三,商標撤三是為了保障商標的流通性,如果企業還想要擁有商標,就要及時使用商標并保留使用證據了。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滿三年,即可對其提出申請。
商標這么重要,如果企業不想要被撤三的話,企業應該做些什么呢?那就需要企業及時的使用商標并保留使用證據了,那么哪些使用證據是可以使用的呢?別再用那些沒有用的證據了!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作為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商標撤三一定要及時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才能夠更好地挽回,如果企業覺得自己已經使用商標了,對于商標撤三不用理就可以了,這就大錯特錯了,企業沒有及時提交使用證據,就會按照沒有使用處理,企業會失去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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