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申請是對商標資源的再利用,因為掀起的商標搶注風波讓大批的商標資源被搶注,*后導致了商標注冊越發困難,而因搶注被閑置的商標也越來越多,國家為了杜絕該現象的惡化,所以允許企業通過商標撤三申請的方式獲取閑置商標的使用權。
1、直接去商標局或者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辦理;
2、準備相關材料,申請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準備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同時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商標代理委托書。
3、商標收到撤銷申請后,商標局會將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4、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5、注意事項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2014年5月1日前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當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程序的,則自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商標撤三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商標資源,讓所有被閑置的商標都能夠有重見天日再次發揮作用的機會,企業辦理商標撤三申請也是另一種充分利用商標資源的方式,商標只有被使用才能體現出價值,才能有意義的存在,因此那些被閑置的商標*后只能通過商標撤三申請的方式來重見天日再次獲得商標該有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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