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只要及是續展就能維護企業的商標權了嗎?并非如此,商標除了要及時續展,還要及時使用,要知道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也是會被注銷了,這就是商標撤三,千萬不要因此失去商標。
但是,很多企業明明使用了商標,為什么還會被商標撤三呢?那就是企業在被商標撤三的時候,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使用了商標,或者拿出的證據根本不能證明企業的商標被使用了。
什么才是有效的“使用”證據呢?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并鑲嵌于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另外,在收集證據時要注意證據中所體現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的一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等問題,確保“使用”證據的有效性,才能*大限度地保證商標不被“撤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關“撤三”的法律條款中,還規定了可以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特殊情況,也就是《商標法》中所講的“有正當理由”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
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在被商標撤三的時候也不要慌張,只要拿出使用的證據還是可以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的,不過這一使用證據就需要企業正確使用商標并在使用商標的時候保留好使用的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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