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成立公司是要滿足對應的注冊資本要求的,成立不同類型的公司所要求的公司注冊資金是不同的。出于鼓勵創業的大環境考慮,我國公司法把很久以前實行的實繳制注冊資本政策改為了現行的認繳制制度,所謂認繳制,簡單些說就是注冊資本可以自己報個數,約定在某個時間段,把資金繳足就可以了。
至于資金何時到位,法律并沒有做強制的硬性要求,由各股東之間協商確定。同時注冊資本也沒有了限額限制,“一元公司”在理論上也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實際上對于注冊資本的認繳制是十分講究的,太隨意是會承擔很大風險的,初創企業一定要注意,以免形成錯誤認識。下面就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下吧:
1.沒有認繳期限并不是說不用兌現。
注冊資本的認繳期理論上是可以在章程中約定30~60年的。只要不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就可以。在承諾的期限沒到之前,股東雖然沒有提前出資的義務,但是如果公司進入到了清算程序,不管是否到期,股東的出資義務都要視為提前到期,來增加債權人的獲償比例。因此平時好好的經營著公司可能不會出什么事情,萬一公司倒閉或者被迫破產的話,承諾的認繳期限就馬上到期了。
2.認繳可不等于不用繳。
根據現階段的政策,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并不要求公司提供驗資報告,但是如果“只認不繳”那將會影響到公司的信用程度,監督部門對企業的出資狀況會進行隨機抽查,一經發現沒有兌現認繳承諾的情況,就會將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這背后所要承擔的損失可就太大了。
3.注冊資本可不是越大越好。
注冊資本已經沒有了認繳限額的限制,那么注冊資本的大小不僅影響面子工程,還決定了公司的實力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隨意的設定注冊資本,超過了可以承受的范圍,那么無形中把公司對外承受責任的范圍也加大了。如果公司資不抵債,面臨這破產償債的危機,認繳了天價注冊資本的股東就必須在承諾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負連帶責任。
如: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外債有300萬,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只需要承擔200萬的責任,而如果注冊資本超過了300萬,那么就必須承擔300萬的責任了。
這里要提醒廣大創業者了,隨著政策的實施,大多數人都認為取消了出資期限的限制,注冊資本就可以隨便登記了,更有甚者直到公司注銷,注冊資本都沒有到位過。還有很多人卻徹底忘記了企業章程的約定,使企業投資者的資金遲遲不能到位,在還沒有意識到的時候,就會遇到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等可怕風險。在主管部門的稅務稽查中,也很可能就忽視掉了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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