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成功之后就擁有了商標的專用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就可以對商標“為所欲為”了,在商標注冊之后一定要合理的使用,并且不能不使用,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商標的話,將會面臨商標撤三的風險。
無正當的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會面臨商標撤三的風險,所以在面臨商標撤三的時候想要化解其中的風險就需要找出一些正當的理由,下面小編整理了三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和戰爭等情況。如果因為這些因素發生,導致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進而導致商標無法使用的,構成正當理由。
2、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產銷售無法進行,導致商標無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種類的商品銷售禁令、進出口限制、生產經營前置性審批或許可等。
3、破產清算。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不能再進行生產經營,因此自然無法正常使用商標。
說好了是連續三年不使用,少一年少一個月少*少一個時辰都不叫“連續三年不使用”。也就是說,注冊商標停止使用行為的狀態不間斷的持續三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為狀態累計三年以上。
如果中間恢復過使用,應該以這個時間點為準重新計算。關于這“三年”的計算方法,是從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倒推三年。比如,申請人是在2018年2月28日向商標局提出的撤銷某注冊商標的申請,那么,判斷是否連續使用的“三年”時間段就是從2015年2月28日~2018年2月28日。
商標是具有非常高價值的,在注冊商標之后一定要合理的使用,就算在商標注冊之后實在是使用不到的話為了避免商標撤三的風險,也可以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獲得一些收益,使商標發揮*后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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