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是伴隨一生的代號,也是表明身份的方式,所以給公司取名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環節一定要謹慎,如果后期覺得企業名稱不合適也可以通過公司名稱變更的方式來獲取新的企業名稱,當然,國家規定公司名稱變更規定是必須成立滿一年才可以進行變更。
當公司業務發生變更或者擴大之后,公司的名稱已經不足以表達企業現在所涉足的行業范圍了,所以為了讓消費者重新認識企業并且知曉新拓展的業務范圍,所以才去變更公司名稱,以達到傳遞企業生產范圍擴大這一信息的目的。
1、由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如果是總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還需提交總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總公司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加蓋總公司公章);
4、提交一份加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名稱變更不是想什么時候變更就什么時候變更的,如無特殊原因,應當在當地工商局登記名稱后可提出(一般為拿到營業執照后三個月,具體時間以當地工商局為準)。一旦決定更換名稱,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完公司名稱時,需要在銀行、稅務、社保等部門也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也需要進行變更一下。
也許是因為行業的轉型,也許是因為發展方針的決策,所以要給公司換一個名字,不管是因為何種緣由而產生這種結果都必須要辦理公司名稱變更,名稱變更對企業來說有利有弊,越是運營多年的企業更名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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