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申請專利就是得到了保護,可以高枕無憂了。其實不然。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即使有專利也未必得到保護。
一是公開了不應該公開的技術秘密。專利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以“公開”換“保護”。即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專利法規定要公開技術內容,才能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因此,申請專利,必須將需要保護的技術公開,符合專利法的要求后,才能被授予專利權,獲得與公開的內容相匹配的保護。
二是保護范圍過小。專利有技術屬性,也有法律屬性,但*終體現在獨占權利上的,是法律屬性。因此,其保護的不是產品或技術本身,而是專利文件中記載的文字或圖片。
一些專利申請文件,由于申請人或代理人的失誤,在專利文件中記載了過多的內容,他人只有與文件中的內容基本相同才算侵權,部分相同未必侵權,為他人避開專利權提供了便利。
三是僅保護局部內容。一件新產品或一項新技術,往往會涉及到多個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而誕生多個需要保護的專利點。但是,有的申請人顧及專利費用,有的人對專利保護的認識不夠,僅僅申請一件或幾件專利,以為就保護了產品的全部。
殊不知這樣僅僅保護了產品或技術的一部分。要想對產品或技術全面保護,需要從不同維度全方位進行,且專利數量不應該作為是否保護的標準。一件產品可以有多個專利,一項專利可以應用在多個產品上,專利與產品之間沒有一一對應關系。
因此,有專利并不一定得到了有效保護,更應該注重專利保護的質量,只有經過系統規劃后,選擇合理的時機,公開合適的內容的專利申請,才可能實現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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