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10月1日起,“三證合一”在全國各地范疇內執行,新開設公司、農戶農業合作社領到由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簽發載入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發展信用代碼的企業營業執照后,不用再度開展稅收登記,已不領到稅收登記證。但“三證合一”并并不是簡易地“合”,下列三個層面的財務風險不可以忽略。
“三證合一”后,不用申請辦理稅收登記,稅收登記信息與工商局、質量檢驗等單位的申請注冊登記信息核對剖析也將不會有,但并不代表著稅務機關舍棄或釋放壓力平時管控,稅務機關將健全有關政策法規現行政策,提升事后管理方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局企注字〔2015〕147號)要求,公司登記行政機關新設登記、變動登記(辦理備案)后,將其基礎登記信息、變動登記(辦理備案)信息及時共享到省部級信息共享互換服務平臺。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信息后,將該稅收主管部門全名及時共享到互換服務平臺。那樣,稅收與工商局共享“一照一碼”申請注冊登記信息。
稅務機關對接受的新登記申請注冊戶應進行繳稅真實身份鑒別,確定承擔繳稅責任的,立即列入稅務管理。
“三證合一”后,一些涉稅信息如稅收、票種登記等必須稅務機關補報,才可以稅務申報和買發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觸碰數*多的可能是領取稅票,發票信息將替代稅收登記,變成全部稅務管理的基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要求,*次領取普票總數應操縱在一個月使用量或省稅務機關明確的*次領料總數范疇內。對納稅信用好、稅款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度放開,但數*多不可超出省稅務機關明確的*大領料總數,省稅務機關不確定*大領料總數的,數*多不可超出三個月需求量。對新開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依照納稅人生產制造企業規模、運營模式、領域特性、開票獨特性等要素設定所得稅增值稅專票基礎月供給量,領取超出基礎月供給量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出示有關證明文件。對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包含個體戶)*次申請辦理發票增量時,能夠 規定其法人代表或是財務主管在場。對增加納稅人已領料稅票卻未立即申請等狀況,采用終止供貨稅票、現場審查等應對措施。對納入公司出現異常名冊的納稅人采用斷供稅票對策。另外,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專票系統軟件開展升級,并且實行發票,能夠 根據互聯網實時監控系統和把握納稅人的開票信息。
“三證合一”后,稅務機關理應歸類解決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依據公司企業規模、稅金征繳方法、納稅信用級別指標值開展風險評估,對安全風險低的現場受理稅務注銷辦理手續;針對存有疑問狀況的,公司還可以出示稅收中介機構組織出示的公證匯報。稅務機關在審查、查驗全過程中發覺因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增值稅票的,或是必須開展納稅調整等情況的,申請辦理期限當然中斷。在清稅后工資,經檢舉等案件線索發覺少報、少繳稅金的,稅務機關將有關信息傳到登記行政機關,列入“信用黑名單”管理方法,將危害企業信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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