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什么叫做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有兩個或者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確認后需要簽訂一份合伙人協議。合伙人用專業的名詞來說又被稱為自然人。在我國想要稱為自然人首先要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需要沒有任何犯罪前科的中國公民。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擔無限的責任。曾經我國的一些專業人士就法人是否能稱為合伙人進行了一個學術上的研究。*后我國確認了社會團體以及事業單位是不能作為普通合伙人。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普通的民事合伙可以不用進行書面的協議,根據兩個人之間的口頭協議就可以了。我們來看看合伙協議需要寫進去的事項。
首先合伙企業的名字以及營業地點要在協議中確認清楚。每個合伙人的信息以及出資的比例要寫進去協議里面,后期在分紅的時候是根據協議上面寫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紅。
退伙的相關事宜也要寫進去,畢竟有的合伙人在經營的過程中要進行退伙,這個時候需要根據協議上面所說的進行退伙操作。
*一定要清楚合伙人是不需要注冊資本的,只需要上繳差不多3萬元的注冊資金就行。合伙人的協議一旦生效就能開展合伙經營的活動。*要記得合伙人的出資不一定是以金錢的方式。上面說的是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中的出資問題。
普通合伙企業在公司取名的時候不可以出現有限公司以及股份這些字眼。為的是區分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還有一些名字上的要求要到相應的軟件上查看。生產經營場所需要到當地街道部門開一個房租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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