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股份公司條件中發起人必須符合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才行,到底有哪些要求和限制呢?筆者簡述如下: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注冊股份公司條件中*基本的一條就是限制發起人數量不能過多過少,即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不少于兩人,不多于兩百人;
道理比較簡單,僅僅一人,股份自然*,超過兩百人,股份比例極低,無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
我國法律并未限制發起人必須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中國人還是老外,當然,作為自然人的發起人,必須承擔一定的企業責任,很多時候需要參與較多企業活動,顯然完全沒有行事能力的人或者行事能力有限制的人都不得作為發起人。
無論法人、中國人、老外都可以是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之一,這是注冊股份公司條件中*靈活的一條,有利于經濟活動的廣泛參入和深入開展。
我國法律還規定,發起人必須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在國內有住所;分三個情況,發起人是中國人的話,那么該發起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常用居住地必須在國內;發起人是老外的話,他/她的經常居住地必須國內;發起人是法人的話,該法人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必須在國內。
我們法律這么規定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個原因是方便該股份公司有足夠人數可以具體辦理有關手續,另一個原因是有利于對發起人進行管理,畢竟人在我國境內,日常檢查、臨時勘察、緊急審查都比較方便,可以避免發起人通過股份公司危害社會、損害民眾利益的可能。這是注冊股份公司條件中比較硬性的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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