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2018年9月份開具給客戶發票,發票一直未交給客戶,現合同取消,款項未收,發票聯丟失,我單位該如何處理?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納稅人發生發票丟失的,應當攜帶以下資料前往當地辦稅服務廳辦理發票丟失(損毀)報備業務: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1)掛失/毀損發票清單1份;(2)《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復印件1份。 因此,您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按上述規定處理后將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存備查。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節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因此,您單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情形的,應按上述文件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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