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稅務局發文明確:10月1日起,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近期,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現目前,征求意見已經結束,雖還未正式發文,但是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三個個稅的新變化:
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一)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取得的經營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不含增值稅)×附征率
(二)對不符合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條件且未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其取得的經營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含增值稅)×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二、房屋轉讓和房屋租賃核定征收
(一)納稅人轉讓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房屋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二)納稅人出租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三、自然人臨時取得經營所得代開發票核定征收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不含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征求稿中也明確了該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從10月1日起,重慶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有所改變,HR應該及時告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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