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6號公告規定,7月1日起將施行的開票新規定,今天,聯貝財務為*帶來發票開具實際操作時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開具增值稅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增值稅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開具紅字發票的處理情形:
1、由開票方發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申請,當月及上月發票選擇“開票有誤尚未交付”;隔月發票選擇“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
2、下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開具紅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1、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180日期限認證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認證時間從原來規定的180日延長至360日;已認證的情形由購買方發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申請,下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交給開票方開具紅字信息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財政部令〔1993〕第6號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所述,若發票開具錯誤,只能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發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蓋公章的方式來更改開票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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