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爭議裁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之間發生的有關商標專用權的爭執。這種爭執,通常是注冊在先的商標所有人認為其后注冊商標與自己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相同或相近似,提出反對意見,將請示裁定爭議的申請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
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三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其商標注冊日期先于被爭議商標注冊的日期。這是因為,爭議是在兩個商標專用權之間發生的,只有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才受法律保護。而且,只有商標注冊在先的人才有權提出后來注冊商標對自己注冊在先的商標侵權的反對意見。而商標注冊在后的商標所有人是不能向注冊在先的商標所有人提出注冊商標爭議的。未經注冊的商標所有人沒有商標專用權,因而無權提出注冊商標爭議,這是與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的程序是不同的。
2)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我國《商標法》第27條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1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超過1年提出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則不予受理。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爭議的時限為1年,是為了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時限過短,注冊在先的商標所有人來不及收集有關信息和情況,不利于申請人行使商標專用權;而如果時限過長,又會使新注冊的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其使用。因而法律規定1年的爭議時限,既有助于督爭議申請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有利于從法律程序上按期確定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不可爭議性。
3)申請爭議裁定的對象必須是注冊不滿1年的商標,而且有爭議的兩個商標必須涉及相同或似的商標。如果申請爭議裁定的商標已注冊1年以上,或雖屬注冊1年以內的新商標,但不晨被核定的同類商品或相近似商品上,都不屬于申請爭議裁定的范圍,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根據《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但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不在此限。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