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請問,甲單位委托乙單位開發(fā)的軟件,合同說明版權歸甲單位所有,現(xiàn)在乙單位聲稱版權可以給甲單位,源代碼不給予提供,請問作為甲單位能要求乙單位提供源代碼嗎?
律師回復:計算機軟件包括計算機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既然合同已經約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甲單位所有,乙單位就應向甲單位提供源程序,否則甲單位對計算機軟件的修改和維護受到限制,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軟件著作權歸甲單位所有的目的。
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李偉律師回復: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如果合同約定版權歸屬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包括源代碼和目標代碼在內的全部程序。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楊君律師回復:可以要求乙單位提供,進行軟件作品登記的時候也需要提供相應的源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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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fā)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對各自開發(fā)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fā)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fā)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f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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